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初2号
原告孙世文,住德惠市。
原告栾景芳,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8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局长。
第三人孙洪君,住德惠市。
原告孙世文、栾景芳诉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世文、栾景芳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第三人孙洪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世文、栾景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文、栾景芳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世文、栾景芳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