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文、栾景芳与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洪君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初2号

原告孙世文,住德惠市。

原告栾景芳,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8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局长。

第三人孙洪君,住德惠市。

原告孙世文、栾景芳诉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世文、栾景芳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第三人孙洪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世文、栾景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文、栾景芳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世文、栾景芳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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