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汽开行立字第00005号
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5长汽开行立字第 5号
起诉人:李志伟,男,1961年11月 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六合屯委301组,无职业。
2015年10月15日,本院收到原告李志伟诉被告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的起诉状,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留置盘问的行为违法,殴打原告的行为是乱作为。
经审查,原告李志伟称在2011年5月20日,在被告局长接待日上,被告信访办主任让其去被告迎春派出所找所长。原告于2011年6月2日下午到迎春派出所找所长,却被带进警务室,遭受群殴,非法扣押5小时,后来又被非法盘问,直到晚上9时才放人。故,诉至本院,发生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六)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起诉人李志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出上述诉求,已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因此,起诉人李志伟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志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强
二○一五年 月 日
书记员 姜云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