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新世纪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诉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0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31号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新世纪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新世纪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行政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新世纪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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