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刘福才,男,195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盛,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才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其他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福才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福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