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宋显发,男,汉族,四平市刘房子煤矿退休干部,现住矿区。身份证号:220319194910071015。
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平,系局长。
原告宋显发诉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显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