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刘艳会,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怀德镇1委28组。身份证号:220381197102085023。
被告公主岭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乃文,系局长。
第三人刘福庆,男,43岁,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曲宝山村江小铺屯。
原告刘艳会诉被告公主岭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第三人刘福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艳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