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水利局与梨树县鼎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0

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2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范显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权,梨树县水政资源管理中心水政监察中队队长。

被申请人梨树县鼎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淑荣,经理。

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教育花园。

2016年2月18日梨树县水利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水资缴通字(2015)第04号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梨树县鼎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水资源费18.7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6年2月26日召开听证会,因梨树县鼎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故本院未举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水利局于2015年6月9日立案,经调查认定梨树县鼎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水资源费18.72万元(已交纳了2万元,尚欠16.7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吉政价工字【2003】3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7】304号规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梨水资缴通字(2015)第04号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定期限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计算缴费的依据不充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吉政价工字【2003】3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7】304号规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梨水资缴通字(2015)第04号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并交待了复议权和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水利局申请执行的梨水资缴通字(2015)第04号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雪

主审人胡海峰

二0一六年三月七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