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绿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孙秀芬,女,地址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芬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新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秀芬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