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马青波,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十屋镇林源村三组,身份证号:220381198111124623。
被告公主岭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乃文,系局长。
第三人马青学,男,汉族,45岁,现住公主岭市十屋镇林源村三组。
原告马青波诉被告公主岭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第三人马青学撤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青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