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孙世奇,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生,个体,现住不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孙世奇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