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孙世奇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孙世奇,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生,个体,现住不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孙世奇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A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