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巍,该局督导科长。
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长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东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