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巍,该局督导科长。

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长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东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支)执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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