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村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违法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9: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初字第1号

原告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二道劝农山镇,联系方式81281519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

诉讼代理人李咏梅,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振东,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联系方式13620794546

法定代表人杨云超。

诉讼代理人李正卓,律师。

诉讼代理人曲宏音,律师。

第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联系方式13504421234

诉讼代理人王长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2014年1月17日,本院收到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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