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初字第1号
原告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二道劝农山镇,联系方式81281519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
诉讼代理人李咏梅,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振东,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联系方式13620794546
法定代表人杨云超。
诉讼代理人李正卓,律师。
诉讼代理人曲宏音,律师。
第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联系方式13504421234
诉讼代理人王长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2014年1月17日,本院收到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