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邱微微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9: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南法行非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惠民嘉苑。

法定代表人姜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锋,副科长。

被执行人邱微微(艾薇纤体美容养生会所繁荣路店)。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邱微微(艾薇纤体美容养生会所繁荣路店)拒不履行其作出的长南执罚字(2014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被执行人邱微微为艾薇纤体美容养生会所繁荣路店个体经营户,其在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我的家园”18栋1门202室设置商业性牌匾,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接公民举报,对被执行人进行立案调查,先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确认被执行人设置该牌匾未经批准。同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执改字201442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牌匾设置者被执行人邱微微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被执行人邱微微不予改正,2014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执告字20140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告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长南执罚字(2014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我的家园”18栋1门202室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牌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书依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并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强催(2015)第000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 壮

审判员  杨 萍

审判员  刘海燕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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