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南法行非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惠民嘉苑。
法定代表人姜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锋,副科长。
被执行人郭楠。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郭楠拒不履行其作出的长南执罚字(2014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被执行人郭楠为南关区品之酒弄啤酒坊个体经营户,其在南关区绿地中央墅B1幢2单元104号设置门面装饰,2014年下半年南关区绿地中央墅B1栋业主以该门面装饰违章影响居民生活为由,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举报,要求对该门面装饰予以拆除。经申请执行人到门面装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确认该门面装饰未经批准。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执改字2014196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门面装饰设置者被执行人郭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被执行人郭楠不予改正,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执告字20140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告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长南执罚字(2014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长春市南关区南湖中街与翠语路交汇处绿地中央墅B-1商104号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门面装饰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书依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3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府复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南执罚字(2014)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强催(2015)第0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 壮
审判员 杨 萍
审判员 刘海燕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