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住所地永吉县一拉溪镇。
代表人李友,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光,男,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传华,男,永吉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律师。
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
代表人陈德君,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与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六社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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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惠宪民
代理审判员 付 饶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