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与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一拉溪镇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住所地永吉县一拉溪镇。

代表人李友,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光,男,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传华,男,永吉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律师。

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

代表人陈德君,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与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六社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惠宪民

代理审判员  付 饶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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