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船行初字第1号

原告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邓海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静峰,女,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云,吉林市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力,男,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大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惠宪民

代理审判员  付 饶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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