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申请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2 19: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

你村民委员会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吉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村民委员会对该裁定不服,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吉国用(2007)010600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应先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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