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
你村民委员会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吉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村民委员会对该裁定不服,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吉国用(2007)010600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应先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