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3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姜可仁:
你诉长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吉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判决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再审申请人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已得到充分保护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已经实际耕种长岭县三青山镇小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为你预留的承包地,你的承包经营权未受侵犯。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还将镇里1公顷机动地给你无偿耕种,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长岭县人民政府和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对你反映的问题已作出过多次处理,已履行其法定职责。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对你2013年1月21日提出的处理请求不予答复不属于不作为,长岭县人民政府对你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