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超公司与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9: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3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舒兰市华超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因与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本院(2005)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2011年4月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行终字第89号行政判决,并且依法确认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1997年7月将申诉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1241.6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舒兰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2005)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生效后,你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裁判依据、诉讼请求等均与2003年起诉不同。本院(2005)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裁定并无不当,亦不妨碍你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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