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3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舒兰市华超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因与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本院(2005)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2011年4月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行终字第89号行政判决,并且依法确认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1997年7月将申诉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1241.6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舒兰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2005)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生效后,你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裁判依据、诉讼请求等均与2003年起诉不同。本院(2005)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裁定并无不当,亦不妨碍你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