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额莫勒村村民委员会与松原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处理申诉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2 19: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吉行监字第16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额莫勒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民委员会与松原市人民政府、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家子村)草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吉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前郭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额莫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额莫勒村)颁发的前政人字第124号《草原使用管理执照》中标注的“四家子甸子20垧”草原就是争议的92.18公顷草原。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松政草行决字(2013)第1号《关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额莫勒村与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草原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013年1号处理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家子村所持有的《草原使用管理执照》面积明确,四至界限清楚,争议的92.18公顷草原在四家子村《草原使用管理执照》标注的四至范围内。额莫勒村称其《草原使用管理执照》上标注的“四家子甸子20垧”草原就是争议的92.18公顷草原,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松原市人民政府根据两村各自持有的《草原使用管理执照》作出2013年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亦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额莫勒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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