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成与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申请审查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2 19: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8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杨义成:

你诉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吉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判决不服,以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辽源市政府复议决定撤销房产证行为错误,以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孙玉芝及家人在1998年就知道杨义成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孙玉芝是何时知道此事,故孙玉芝于2010年提出复议申请,不应认为其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时,除了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还应当实地查看,对房屋状况、产权来源、是否有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调查。原审第三人孙玉芝自1987年至诉讼时始终在争议房屋居住,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998年进行房屋登记审核时,未实地查看房屋的实际状况,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不到位、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再审申请人杨义成颁发房产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辽源市政府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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