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8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杨义成:
你诉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吉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判决不服,以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辽源市政府复议决定撤销房产证行为错误,以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孙玉芝及家人在1998年就知道杨义成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孙玉芝是何时知道此事,故孙玉芝于2010年提出复议申请,不应认为其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时,除了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还应当实地查看,对房屋状况、产权来源、是否有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调查。原审第三人孙玉芝自1987年至诉讼时始终在争议房屋居住,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998年进行房屋登记审核时,未实地查看房屋的实际状况,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不到位、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再审申请人杨义成颁发房产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辽源市政府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