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勇与榆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申请审查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2 19:0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8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大勇:

你诉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行再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判决不服,以你没有到东交民巷18号上访,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王大勇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其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而后到了东交民巷18号,虽否认有上访的目的,但结合长春市信访局驻京联络办公室给榆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王大勇等人进京非正常访情况说明》及驻京信访办工作人员茹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王大勇到非访区上访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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