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8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大勇:
你诉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行再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判决不服,以你没有到东交民巷18号上访,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王大勇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其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而后到了东交民巷18号,虽否认有上访的目的,但结合长春市信访局驻京联络办公室给榆树市政府出具的《关于王大勇等人进京非正常访情况说明》及驻京信访办工作人员茹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王大勇到非访区上访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