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吉行监字第2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陈玉林:
你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吉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裁定不服,以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给予申诉人合理补偿,非诉执行裁定违法,暴力强拆,应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申请人错列被告人又拒绝变更。非诉执行裁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该裁定违法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