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仁成,男,1947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国,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市长。
再审申请人李仁成因诉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仁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审并未进入实体审理,是错误的。(三)二审据以维持原判的事实依据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认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吉国土资耕函[2012]435号《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与集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国家利益,原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申诉人李仁成已经与集安市中朝界河公路大桥引桥及口岸设施建设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实体上,李成仁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充分的保护。原审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仁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仁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逢春
代理审理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