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薛小红,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薛小明,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夏茂莲,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薛魁,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张广胜,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辛晋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柏臣。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红等五人诉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中,原告薛小红等五人以其未向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小红、薛小明、张广胜、夏茂莲、薛魁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