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赔终5号
上诉人谷中人,男,193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谷中人要求九台区营城离退休管理中心、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九台区信访局按照国家文件赔偿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一案,不服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谷中人上诉称:1.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被告。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执行国家国办发(2003)2号文件,克扣、侵占上诉人的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九台区营城离退休管理中心用违背中央文件的计算公式计算上诉人的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以及九台区信访局不执行国家规定对答复进行复议,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实施的是同一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将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2.上诉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要求上述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侵占的个人医保帐户资金,请求明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九行立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 ,指令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递交的起诉状的具体诉讼请求表述不明确,且其列三个行政机关为被告,不能确定要审查的对象、内容以及被诉主体。经审查,上诉人诉请的有关医疗保障事宜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落实的,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均无权评判、调整。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丽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