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初字第21号
原告付玉金,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易,集安市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付玉金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玉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艳明
审 判 员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