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金与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初字第21号

原告付玉金,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易,集安市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付玉金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玉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艳明

审 判 员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