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广廷,男,汉族,1948年7月5日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上诉人王广廷,因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广廷上诉称,上诉人于1969年12月参加工作,在粮食局加工厂,1973年当兵转业后到二粮库工作,2000年5月因公致残,2003年8月工伤劳鉴为四级,2005年5月,被辽源市人社局办理了退休,退休时间从2003年开始计算。造成上诉人少缴社保,上诉人每月减少退休收入500元左右。上诉人认为这是人社局的错误决定导致的,故提起行政告诉,龙山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上诉人认为,从被上诉人作出退休决定之日起,就一直在信访从未间断,不存在超诉讼时效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王广廷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关大力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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