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田池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田池,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吉林省国税局退休干部,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田池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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