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田池,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吉林省国税局退休干部,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田池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经)监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