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扬,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耿祥平,男,汉族,1958年3月5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华,男,汉族,1949年3月18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责(经)字[2013]第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耿祥平于2013年6月1日作出长国土责(经)字[2013]第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责(经)字[2013]第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责(经)字[2013]第5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忠宇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