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刘桂兰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扬,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刘桂兰,女,汉族,1962年3月29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被申请人刘桂兰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胡忠宇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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