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1号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
法定代表人:武家良,村长。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56号。
法定代表人:于仲秋,区长。
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审批占地行政赔偿,以其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超出7日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