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初3号
原告付玉贵,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登霖,集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收取法律文书;反驳、举证、质证。
原告付玉贵与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决定于2016年1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2016年1月25日,本院向付玉贵送达了开庭传票,付玉贵已在送达回证上签收。2016年1月29日上午9时,付玉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付玉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付玉贵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玉贵负担。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