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张国军 ,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马俊海 ,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孙桂芝 ,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振安 ,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周明刚 ,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马力 ,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4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勃,局长。
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不服被告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许可延期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