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集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葛宝富,男,1951年9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许岩松,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宝富诉被告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原告以该案已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被告做出工伤认定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宝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宝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明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霍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