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董耀兰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7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审2号

申请人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宫胜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栗波,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董耀兰,女,70岁左右,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董耀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以对被申请人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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