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集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朱凤春,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王桂玲,女,52岁,汉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同上。
被告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博,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志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代为反驳、承认、放弃。
第三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传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成,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代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春、王桂玲诉被告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的纠纷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凤春、王桂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朱凤春、王桂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明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