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春、王桂玲与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7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集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朱凤春,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王桂玲,女,52岁,汉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同上。

被告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博,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志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代为反驳、承认、放弃。

第三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传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成,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代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春、王桂玲诉被告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的纠纷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凤春、王桂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朱凤春、王桂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明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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