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广,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
委托代理人郑海英。
陈志广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志广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宋智萃、郑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诉讼证据审查认定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75号行政判决(原告陈志广);
二、发回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钱 岩
审判员 于晓峰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