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50号
原告舒兰市华超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任振波,董事长。
被告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3675号。
法定代表人李璞,局长。
原告舒兰市华超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