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3号
原告王广才。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桦甸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王广才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廖 卉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