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45号
原告陈玉芹,女1935年9月23日生,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陈玉芹要求确认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未经合法程序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