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张焱均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458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勃,局长。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焱均,现住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湛智利,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张焱均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兰市住建局委托代理人才晓文,被上诉人张焱均及委托代理人湛智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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