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露露诉磐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露露,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

委托代理人鞠龙华。

白露露诉磐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露露,被上诉人磐石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刘显辉、鞠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5日07时21分、09时56分,原告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QQ号×××发布信息,分别为“吉林省磐石市黑石镇发生了一起合谋诈骗案,涉及三百多户农民一千多万元,事情发生两个月,当时政府公安机关不但没把事情解决而且还告诉农民‘你们告到安倍近三也没有用,农民把玉米卖给骗子,骗子把玉米款给谁公安机关管不着’这是公安应该说的话吗?农民的粮款真的讨要无门吗?当今社会难道没有王法吗?”

和“百姓太冤--爆新鲜3月4日晚吉林省磐石市公安把一名正常上访的女子送进拘留所,女子追问理由,公安十分黑暗,女子当场晕倒半夜被送进医院,生死未卜…难道共产党就如此黑暗,是在为老百姓服务吗?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女子下手,当今是什么社会,难道没有王法了吗?”。2014年3月5日07︰21阅读(275);3月5日07︰24阅读(85);3月5日09︰56阅读(353),点击达700余次。磐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白露露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原告白露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磐石市公安局[2014]磐公(治)决字第126号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原审认为:2014年3月5日,原告白露露先后二次在其腾讯微博用户名“水晶”、QQ号×××发布信息,点击达700余次,扰乱了公共秩序。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白露露要求确认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2014]磐公(治)决字第126号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请求,由于对其自己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露露的诉讼请求。

白露露上诉称,磐石农民粮食被骗收,农民多次向政府公安机关反映未得到解决,公安机关某工作人员答复“农民把玉米卖给骗子,骗子把玉米卖给谁公安机关管不着”。农民情绪激动,引起很大反响。上诉人在微博发布信息,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是为了引起政府行政机关重视,尽快解决百姓的困难,根本不存在攻击政府和共产党之说。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没有合法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磐公(治)决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望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磐石市公安局答辩称,我局对白露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磐石市公安局作出的磐公(治)决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赔偿请求应否支持。

二审中磐石市公安局提举了九份证据和法律依据。1. 磐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2.白露露二次询问笔录; 3.马金梅讯问笔录;4.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嫌疑人到案经过;6.磐石市公安局黑石派出所出具的白露露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表;7.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水晶”发布的信息内容;8.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9.磐石市公安局对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吉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证据2、3、6、7、9白露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4、5、8虽然白露露有异议,但证据1能真实反映受案过程,证据4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证据5、8能够证明案件过程,故本院予以采信。二审中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当庭陈述不能充分证明白露露微博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白露露在微博中发布的有关诈骗案的内容,虽然农民卖粮被骗的基础事实存在,但其信息中“涉及三百多户农民一千多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夸大之词,内容虚假。其所发信息中有关公安机关将一名正常上访女子送进拘留所内容,虽事后证明拘留之事存在,但在其发微博时只是听别人说的,对是否为正常上访其并不知情,是未经核实的信息,其不仅发布到网上,还借以使用“生死未卜”等夸张的言辞,渲染事态的严重性,误导公众心理,进而使用“公安十分黑暗”、“难道共产党就如此黑暗,是在为老百姓服务吗?当今社会难道没有王法吗”等质疑性言辞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网络点击阅读多达七百余人次。其行为不仅鼓动了公众的不良情绪,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客观上扰乱了公共秩序,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没有不妥。上诉人应当深刻反醒自身的过错,平衡心态,理智地处理生活中各种矛盾,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露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