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连才不服被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征补决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连才。

委托代理人:姜丽娟,系赵连才之妻。

被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原告赵连才不服被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征补决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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