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连才。
委托代理人:姜丽娟,系赵连才之妻。
被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原告赵连才不服被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征补决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