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高玉霞,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区长。
原告高玉霞不服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