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47号
原告王国君,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桦甸大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王国君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4)0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李 寅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