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清利对东昌区公安分局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124号

原告林清利,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

原告林清利对东昌区公安分局通东公(环)决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作出通东公行撤字(2016)第01号撤销行政行为决定书,故原告林清利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清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盖希箐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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