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殿发。
被告桦甸市水利局,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臣,局长。
原告王殿发不服被告桦甸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