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润武因诉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润武, 无职业,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

上诉人刘润武因诉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润武经依法传唤,其表示关于自己被征收的房屋问题已经解决完毕,放弃上诉的权利,明确表示不到庭。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润武于2013年8月20日已将自己被征收的房屋出售给于万华,并收取了于万华给付的房款310,080.00元。之后,于万华与吉林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至此,涉及刘润武被征收的房屋安置补偿问题已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在不存在任何争议。刘润武经依法传唤明确表示不到庭,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上诉的权利,故依法对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润武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润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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