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楠诉被上诉人北华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吉中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楠,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王秀红,系周楠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华大学,住所地吉林市滨江东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今。

上诉人周楠诉被上诉人北华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楠及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唐文鹏,被上诉人北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高玉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周楠考试作弊的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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