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吉中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楠,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王秀红,系周楠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华大学,住所地吉林市滨江东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今。
上诉人周楠诉被上诉人北华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楠及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唐文鹏,被上诉人北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高玉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周楠考试作弊的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雨桐